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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19〕92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6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无正式职业。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4月18日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其同学张某甲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告知郭某某能够帮助其承揽工程,5月8日,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某约定一块通过被告人韩某某协调工程的事,刘某某和郭某某约韩某某在章丘区银座商城对面的国艺茶艺店商谈此事,韩某某告知二人**镇北房村有居民小区的改造工程,其认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杨某某,通过杨某某可以承揽工程。第二天上午刘某某、郭某某在韩某某位于明水新世纪东山花园的住处进一步商量,约定韩某某通过杨某某介绍楼房主体工程让刘某某和郭某某干,自己提取3%的好处费,刘郭二人同意便和韩某某签订了协议。之后韩某某索要50万作为进场施工的好处费,经过商谈双方最终确定30万好处费。韩某某谎称该好处费是杨某某索要的。之后,张某乙加入,与刘某某、郭某某三人形成合伙关系。为了进一步确认韩某某是否具有包揽工程的能力,大约在2016年五月底,三人让韩某某约杨某某出来吃饭,在**镇农机饭店,韩某某将杨某某成功约出来,刘某某、郭某某、张某乙深信韩某某有包揽该工程的能力。2016年6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谎称杨某某向刘某某三人索要好处费5万元,刘某某支付了该笔款项;2016年8月,韩某某又索要10万元,张某乙支付了该笔款项;2016年9月30日,韩某某以工地马上开工为由向刘某某索要10万元,郭某某支付了上述款项;2016年10月,刘某某、郭某某、张某乙仍没有进入工地,随打电话给韩某某询问原因,韩某某说杨某某摔伤了,赶紧补齐30万元。刘某某、郭某某分别转款给韩某某2.5万元和1.5万元。

被告人韩某某索要上述款项期间找过杨某某给刘某某、郭某某、张某乙等人帮忙找工程,但韩某某没有将三人转给他的29万元给杨某某,杨某某也没有向其承诺要把工程给刘某某、郭某某等三人。被告人韩某某谎称将该款给了杨某某,并欺骗刘某某、郭某某等三人杨某某已经答应给三人安排工程。被告人韩某某个人将该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鹏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电话录音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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