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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执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号。2017年6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用YY账号8741****与被害人雷某某私聊,让被害人添加微信yyyccxd****,以出售YY直播间账号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万元。后被害人发现被骗,于当日下午报警。被告人韩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到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8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用YY账号83393****(昵称54234****)与被害人马某某私聊,让被害人添加微信1804001****(微信账号wxid-m7amrg********),以帮被害人的YY直播间置顶为由,冒充YY官方人员以购买直播ID号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 6290元。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当晚立即报警,公安人员于2018年8月1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雷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骗得他人财物价值162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某在诈骗南京雷某某犯罪事实中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庆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6160****、1384631****),期限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

2.案卷材料5册,光盘9张。

3.扣押的赃款1万元,现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缴获的手机、电脑主机等赃物,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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