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34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底,被害人严某某通过朋友加入朋友圈认识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虚构自己能找到测温枪货源的事实,并以高额回报为由,诱骗严某某出资与其合伙投资做测温枪生意,2020年3月2日和3月7日,严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共向其转账20000元作为投资款,后被告人韩某某又编造货物被派出所查扣无法完成交易的借口拒绝退返投资款实施诈骗;
2.2020年3月初,被害人谢恩思通过严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有测温枪货源并以高回报为由,骗取谢某某20000元定金,后又以被卖家诈骗为借口拒绝退款实施诈骗,后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其妻子退还谢某某5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温某珍的证言;
4.被害人严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