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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中共开封市禹王台区****街道****书记,出生地及户籍地开封市,现住开封市龙亭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8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韩某某和他人共同出资开办了开封市禹王台区****疗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疗养院),韩某某负责****疗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2017年10月24日,禹王台区民政局准备向****疗养院下达一笔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资金。为得到这笔资金,2018年1月23日,韩某某用虚假合同及发票从开封市禹王台区民政局骗取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资金人民币98000元,韩某某将其中的45000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据为己有。2018年8月份禹王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后,韩某某安排人员在****疗养院安装虚假的消防喷淋头,虚构消防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徐某某、宋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消防安全改造资金申请报告、消防工程合同书、发票等书证;5. ****疗养院消防工程现场勘查视频、照片及微信转账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  永

助理检察员:田一夫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款9.8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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