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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49号 

  被告人**,女,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74********,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颖****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韩**虚构合伙投资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智慧用电工程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信任,以运作项目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取陈**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的陈述;

3.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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