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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9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26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伪造虚假客户信息、购房合同等手续,虚构他人抵押借款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程某某930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靳长林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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