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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9********,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家园**号楼**单元**。无前科。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公司借给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万元,上扣一个月利息人民币1.2万元,实际支付人民币3.8万元。被告人韩某某让被害人马某某出具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签订《买卖车协议书》,约定马某某自愿将奔驰GLA200车卖给对方,全款人民币10万元,并让马某某提供黄金首饰、手表作为还款质押。后被告人韩某某制造已支付被害人马某某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走账流水。案发前,被害人马某某已归还被告人韩某某借款利息、违约金人民币7.3万元。

另查明,还款质押物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手表一块已从被告人韩某某处起获。经鉴定,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04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206元,合计人民币11246元。手表无法进行价格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马某某谅解。

综上,被告人韩某某以虚高债务、利息、违约金等形式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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