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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99********,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韩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同年2月3日凌晨,被害人陈某某看到后,遂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以8元/个的价格订购5000个N95口罩,并向韩某某提供的工行卡账号转账40000元。后韩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8月7日,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一网吧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想,骗取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智敏

检察官助理 周鹏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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