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04月至08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合同协议书并谎称自己能够为被害人肖某某承包**科技有限公司102国道PC厂焊接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得人民币51000元。被害人肖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吴中家天下小区家中,多次用微信转给被告人韩某某人民币共计5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程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玉玉
代理检察员:石林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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