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女,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管内),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7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5日两次退回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30日、12月15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4日,被害人马某某的丈夫在长春市二道区红星美凯龙4栋11楼坠楼身亡。2018年4月中旬,马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将此事向被告人韩某甲提起,韩某甲称能找人帮马某某办理赔偿事宜。之后,韩某甲多次以找人帮忙办事为由向马某某索要钱款,马某某通过给付现金、微信转账、发微信红包等方式共付给韩某甲8000元。事后马某某多次向韩某甲询问事情进展,韩某甲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将马某某微信拉黑并拒接电话。2019年3月11日,韩某甲返还马某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收条、银行账户查询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院印)
2020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06913****;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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