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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70********,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村,住邯郸市****社区**大街**号。2001年9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韩某某对翟某某称其有能力办理商砼站资质,翟某某将此情况告知了郭某某。后郭某某委托翟某某通过韩某某办理商砼站资质。2015年1月底,郭某某将相关证件交给翟某某并给其转款11万元,翟某某将上述证件及11万元转交给韩某某后,韩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并将翟某某转交的证件丢弃。后经翟某某多次催要,韩某某退还2万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南门东街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交巡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协议书、转账凭条、收条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信、移交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明等;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3.证人翟某某、靳某某、曹某某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办理商砼站资质的事实,骗取他人9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金丽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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