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9********,壮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8月14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至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其姐姐韦某某编造各种借口诈骗黄琛清等6人,获利共计18500元。其中,被害人黄某甲被骗2000元,被害人王某某被骗3000元,被害人石某甲被骗5000元,被害人黄某乙被骗3000元,被害人石某乙被骗5000元,被害人黄某丙被骗500元。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把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忠诚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逮捕执行材料壹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