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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2********,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东里1号楼西侧海腾汽车修理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谎称要购买建材而本人手机支付受限,许诺被害人张某甲垫付后报销下来给其好处费,骗取张某甲人民28000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

检察官助理:刘锦媛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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