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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太原**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收件人为“张某甲”)在天猫网店购买ONLY牌衣服三件,收货地址为本市万柏林区**街**路**号**时代,被告人韩某某在取货后,谎称卖家发错货,骗取快递员王某某人民币100元。

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收件人为“张某乙”)在天猫网店购买Veromoda牌连衣裙一件,收货地址为本市万柏林区**街**路**号**时代,被告人韩某某在取货后,谎称货物丢失,骗取快递员人民币549元。

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收件人为“程某某”)在天猫网店购买Veromoda牌女装两件,收货地址为本市万柏林区**街**路**号**时代,被告人韩某某在取货后谎称缺件,骗取卖家赔付人民币925元。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韩某某(收件人为“张某甲”)在天猫网店购买ONLY牌女装一件,收货地址为本市太原市杏花岭区**街**二期**谷**号,被告人韩某某在取货后,谎称其收到的是空包裹,骗取快递员刘某某人民币2390元,并骗取卖家退款人民币2382.25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韩某某(收件人为“某某”)在天猫网店购买斐乐牌女装两件,收货地址为本市万柏林区**街**路**号**时代,被告人韩某某在取货后谎称缺件,骗取**公司人民币1080元,并骗取卖家退款人民币468.43元。

被告人韩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7894.68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家属退赔山西**公司12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转账截图、聊天记录、衣服照片、短信截图、发货单、快递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云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3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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