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7********,蒙古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家属楼。曾于2017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办理机动车C1型驾驶证、A2型驾驶证、出租车营运证、补驾驶证分为由,骗取银某某、陈某某、哈某甲等2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6900元。骗取的钱财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收据、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兴某某、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银某某、陈某某、哈某甲、贾某某、孟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微信聊天信息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共计1869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芒来其其格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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