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81989********,撒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镇**村**号,农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2019年2月在皋兰县拘留所被行政拘留时认识了保某某,2019年8月二人在聊天过程中,韩某某得知保某某需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便谎称他可以办理驾驶证,获得保某某信任后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韩某某人民币26500元作为办理驾驶证的费用。在收到保某某财务后,被告人韩某某并无能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的家属退还了被害人保某某的全部财务,求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济民
检察官助理:段愿琴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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