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栋**单元**号,住保定市莲池区**苑**楼**单元**室。1994年11月3日因诈骗罪、盗窃罪、招摇撞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9日至9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18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以给安某某孩子安排工作、和帮助其办理公租房为由在保定市公园时代附近,分三次共骗取安某某现金11450元人民币。
2、2018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帮助购买三轮车为由,骗取唐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以帮忙协调城管为由骗取唐某某三条玉溪烟。
3、2018年4月,被告人韩某某以给蒋某某孩子安排工作以办理工作为由,在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政府附近骗取蒋某某现金12000元人民币。
4、2018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安排办理工作为由,骗取王某甲现金4000元人民币。
5、2018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帮助单位发放福利买东西为由,骗取郝某甲烟酒后变卖3200元人民币,以购买二手电动车为由骗取郝某甲现金200元人民币。
6、2018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免收物业费为由在保定市竞秀区公园时代骗取殷某某现金3000元人民币。
7、2018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以调换学校为由骗取赵某某500元人民币。
8、2017年11月,被告人韩某某以购买公租房为由骗取鹿某某现金15000元人民币。
9、2018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以能办理入学为由在保定市竞秀区公园时代骗取郑某某现金2600元人民币。
10、2016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以自己能办理机动车驾驶为由,骗取郝某乙现金81000元人民币。
11、2018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帮助购买公租房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75000元人民币。
12、2019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以能办理出租车位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
13、2019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以能办理出租车位为由,骗取王某丙现金2000元人民币。
14、2019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办理出租车位为由,骗取焦某某现金2850元人民币。
15、2019年1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办理出租车位为由,骗取周某某现金2100元人民币。
16、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邵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
17、2019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申某某现金21500元人民币。
18、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博鑫青年城的附近的百喜利店以孩子过满月为由骗取杨某某烟酒糖等物品共价值7168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报案笔录,被告人韩某某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郝某甲等人陈述,收条、照片、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2525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岚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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