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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6月2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 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韩某某从何某某处采购河沙26车共计2161.74吨,共计125817.76元,其中1725.62吨通过马某某销售给海兴县**搅拌站,436.12吨卖给宋某某(未核实),双方约定当天结算。马某某、宋某某将货款结算给韩某某后,韩某某采取隐匿、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逃避支付货款,待何某某找到韩某某后又对何某某多次慌称搅拌站未结算货款拒不支付。经查被告人韩某某四处举债无法偿还,在2018年10月30日收到马某某、宋某某河沙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部分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过称单、微信截图、付款凭条、转账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办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马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代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鹏

张德锋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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