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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韩XX,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2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县XX镇X街,住湖南省XX县XX镇X街社区四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韩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清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韩XX虚构能办理出19967888888、19967999999中国电信公司靓号的名义,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李XX人民币10万元,后用于自己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XX到案后,最终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XX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XX现羁押于封丘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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