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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组,住河南省杞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其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通过提供虚假的危房改造照片及材料,向杞县付集镇政府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17000元,韩某某得款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危房改造协议书、房屋照片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腾蛟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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