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3********,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办理预存返现活动、申请中信银行贷款、修复征信逾期、交纳购房定金、尾款等理由骗取陈某甲、白某某、孙某甲、彭某某、阿某某、孟某甲等2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32,7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以平安保险公司搞业绩预存现金返现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又以该事由骗取陈某甲现金人民币12,000.00元,期间返还人民币21,000.00元;

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修复征信逾期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某人民币11,000.00元;

3.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0,000.0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又以相同事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000.00元

4.2019年9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8,000.00元,后退还人民币10,000.00元;

5.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共计18,000.00元;

6.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甲人民币18,000.00元;

7.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00.00元;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韩某某又以相同事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8,000.00元;

8.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6,000.00元;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相同事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8,000.00元;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又以相同事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8,000.00元,已退还人民币54,000.00元;

9.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18,000.00元;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以中信银行贷款提额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84,000.00元 已返还人民币80,000.00元;

10.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8,000.00元;

11.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18,000.00元;

12.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8,000.00元;

13.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乙人民币18,000.00元;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以提高中信银行贷款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乙人民币18,000.00元;

14.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孙某乙人民币36,000.00元;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韩某某以提高中信银行贷款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孙某乙人民币84,000.00元

15.2019年9月14日至9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0,500.00元;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又以相同事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4,400.00元; 

16.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8,000.00元;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提高中信银行贷款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8,000.00元

17.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5,000.00元;

18.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8,000.00元;

19.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乙人民币18,000.00元;

20.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曙某某人民币18,000.00元;

21.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模某某人民币18,000.00元;

22.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申请中信银行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18,000.00元;

23.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以修复征信逾期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

24.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办理平安保险公司预存现金送冰箱、交纳房子定金尾款、还信用卡、旅游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甲共计人民币776,80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到科左后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协议书、收据、欠据、诚信修复协议书、个人信用报告、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红某某、毛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孙某甲、陈某甲、孟某甲等25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32,7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乌日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