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诈骗罪)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古蔺县**镇沙坝头,以帮助他人办理汽车审车和买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5830元,一直未给邹某某办理,随后拒接邹某某电话并离开古蔺。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古蔺县**镇沙坝头“壹贰叁”汽车门市,以通过汽车上户、购买保险和缴纳汽车购置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6700元。随后,韩某某离开古蔺,致使陈某某无法联系韩某某,直到现在也未归还陈某某所出费用。

2018年8月31日,韩某某在四川省内江市被内江市警方抓获归案。2018年9月7日,韩某某家属在退还邹某某的人民币5830元后,韩某某获得了邹某某的谅解,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随后,韩某某通过换电话号码等方式逃避侦查,并离开古蔺。2019年12月21日,贵州省岑巩县警方在岑巩县金帝大酒店568房间将韩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法律的规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太雄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29页、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韩某某换押证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