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6时许,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韩某某要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给韩某某500元。韩某某收到钱后电话联系“若**见”的男子(名叫刘某某,正在抓捕中),二人约好在瓦房店市**加油站对面的道边交易。韩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若**见”男子手中购买冰毒约0.2克。韩某某在此次交易过程中赚取约0.05克冰毒吸食。经称重,韩某某贩卖给于某某的冰毒净重0.11克。经鉴定韩某某贩卖给于某某的疑似冰毒的可疑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物品;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付款记录截图及微信账号信息、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郭成允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