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暂住地重庆市**城**栋**。韩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韩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应约来到购毒人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暂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广场**栋**房间,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1小袋毒品(混装,其中,甲基苯丙胺净重0.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红色片剂,净重合计0.19克)交给郭某某,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郭某某支付的毒资1000元。交易完毕后,被民警抓获。
在市民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见证下,民警当场从购毒人郭某某暂住房间里的茶几上查获上述涉案毒品;从被告人韩某某处查获其用于毒品交易的苹果手机1部。民警对以上涉案物品,予以分别封存、扣押,并对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经称量和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毒品净重0.52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涉案毒品、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相关人员常住人口信息、称量天平秤检定合格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韩某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指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净重0.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合计0.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洁
检察官助理 严金容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3.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4.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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