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3********,蒙古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打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翰某某携带3包共计1.49克甲基苯丙胺,欲以每包800元的价格出售时,在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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