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2********,蒙古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2012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0号幸福家园小区29-A-303室将一包冰毒疑似物贩卖给甘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甘某某处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0.5克),从房间内的柜子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0.1克)。经讯问,韩某某对将一包冰毒疑似物以7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甘某某、自己获利84元人民币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两包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告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证人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属累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