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刑检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58********,汉族,高中,原**村村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住**镇**村,因涉嫌贪污罪,经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后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延期,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察右后旗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第二次延期。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款的问题
2002年至2005年大南坊村实施退耕还林工程。2002年韩某甲全家分退耕地5.4亩,2003年分退耕地12亩,2004年土牧尔台政府出台养殖一只寒羊补贴退耕地一亩的政策,鼓励村民养殖寒羊,韩某甲家2004年养殖寒羊18只,应分退耕地18亩,韩某甲全家应享受退耕地35.4亩。
1、韩某甲利用担任**村村民小组长,负责上报台账工作的便利条件,2005年在本人名下虚报退耕地0.2亩,在其儿子韩某乙名下虚报退耕地7亩,共虚报7.2亩退耕地,退耕还林补贴标准为前8年(2005年-2012年)是160元/亩,后7年(2013年-2019年)为90元/亩。7.2亩冒领退耕还林补贴13752元。
2、2008年韩某甲又利用负责上报退耕台账工作便利条件将村民古某某(已死亡)2.5亩退耕地登记在自己名下1.5亩,登记在韩某乙名下1亩,将古某某2.5亩退耕地冒领,从2008年至2019年共冒领3470元。登记在韩某甲名下的1.5亩是古某某2004年退的,12年共冒领2040元(4年*1.5亩*160元/亩+8年*1.5亩*90元/亩),登记在韩某乙名下的1亩是古某某2005年退的,12年共冒领1430元(5年*1亩*160元/亩+7年*1亩*90元/亩),以上韩某甲共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款17222元。
3、2008年韩某甲利用负责上报退耕台账工作便利条件虚报3亩,2008年退耕还林台账显示该退耕地是从2005年退的,从2008年至2019年冒领补贴款4290元(5年*3亩*160元/亩+7*3亩*90元/亩)
以上韩某甲共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款21512元。
(二)冒领公益林补贴款问题
韩某甲以本人名义冒领情况:2013年起,**村开始发放公益林补贴,韩某甲全家5口人应享受公益林补贴,每人5亩,共应分配25亩公益林。其中2013年公益林补贴标准为9.25元/亩。韩某甲2013年虚报115亩公益林,冒领补贴1063.75元;2014年至2016年公益林补贴标准为10.25元/亩,韩某甲虚报130.9亩,冒领补贴1341.725元;2017年公益林补贴标准为10.25元/亩,韩某甲虚报117亩公益林,冒领补贴1199.25元;2018年公益林补贴标准为10.25元/亩,韩某甲虚报87亩,冒领补贴891.75元。韩某甲本人从2013年至2018年之间,共虚报公益林补贴款4496.475元。
韩某甲以其儿子韩某乙名义冒领情况:2013年,韩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儿子名下虚报45亩,冒领补贴416.25元;2014年-2015年,在韩某乙名下虚报80亩,冒领补贴820元;2016年-2017年,在韩某乙名下虚报100亩,冒领补贴1025元;2018年在韩某乙名下虚报60亩,冒领补贴615元,共计2876.25元。
以上虚报冒领公益林补贴7372.73元。
(三)冒领罗某甲、罗某乙低保问题
罗某甲(系**村村民,2011年8月死亡)、罗某乙(**村村民,2012年3月死亡)死亡之前,申请办理一卡通和社保卡,当时卡没有办下来,当卡办下来以后,韩某甲私自将卡扣留在自己手中没有上报,也没有和罗某甲、罗某乙的家属说过。韩某甲用此二人的卡一直领取低保款等,直到卡不再发钱。
韩某甲从2011年至2017年用罗某乙一卡通领取低保款18444元,公益林补助款446.25元,牧草良种款510元,取暖补贴钱1200元,韩某甲领取罗某乙社保卡从2010年5月至2018年9月共计5040元,以上共计25640.25元。
韩某甲从2011年至2015年用罗某甲一卡通领取低保款16688元,公益林补助款446.25元,牧草良种款260元,取暖补贴钱600元,韩某甲领取罗某乙社保卡从2010年9月至2015年5月共计3570元,以上共计21564.25元。
以上共冒领低保款等47204.5元。
韩某甲共计虚报退耕还林款、公益林款、低保款共计人民币76089.23元。
(四)对韩某甲用虚报冒领的款项进行公务支出的认定
为了解决村委会的公务支出,韩某甲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等补贴,并用虚报冒领的补贴款支付从2007年至2017年村集体自来水配套设备的维修费用,共计4300元,对该费用在贪污总额内予以核减。
综上,韩某甲贪污数额共计71789.23元。
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立案前上缴了10000元,立案之后将剩余贪污款项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苏某某、史某某等7人的证言,书证(包括法律文书、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担任**村村民小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贴、公益林补贴和低保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平
检察官助理:许珂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84747****。
2.调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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