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德惠市松花江镇初家坨子村**屯**组,现住德惠市龙凤乾城A10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至9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与朱某某(已起诉)、秦某某(已起诉)、郑某某(未到案)在德惠市五道街**台球室包房内,利用扑克以推牌九、玩三公的形式组织赌博,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等人作为局东,按照20元抽1元或9点以上抽5元的比例,从中抽取红利。经查,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组织的赌局中,参赌人员1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秦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收缴笔录等;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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