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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930号

被告人韩某某(自报),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围**号收受**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期间,韩某某一共收了约131期,并收受杨某某、龙某某等20多人**六合彩投注总金额约131618万元,获利约3949元。2017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将韩某某当场抓获归案,并缴获六合彩汇总单据127张、赌资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六合彩投注单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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