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18年10月15日因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四千九百元。2018年10月2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被告人韩某某组织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司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王某某(上述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其位于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家中聚众赌博十余次,赌资累计达8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执行回执、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司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园园
马 琳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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