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21时许,在莘县**镇“**市场”内,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铲车将在菜市场看大门的尹**撞到砖垛之间,致尹**当场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韩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香琴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95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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