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7********,汉族,小学文化,**运输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街道**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本)。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9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彭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天浦路99号附近的横江大道快速路改造工程工地内驾驶苏AU****重型自卸货车,在倒车准备装土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将正在车后打扫卫生的被害人彭某甲碾压倒地,后彭某甲经120现场确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甲符合遭车辆碾压致严重创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所在的公司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彭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鉴定书、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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