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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523号

被告韩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住******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运送生活垃圾至东莞市**镇**路**号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其在卸载垃圾的过程中,由于韩某某疏忽大意,没有查看压缩机下是否有人的情况下,直接操作压缩机,致使压缩机翻斗将正在清洗压缩机的李某某压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伤者骨盆骨折未恢复稳定,待恢复稳定后再予补充鉴定)。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后面的垃圾中转站内将韩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花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法,因疏忽大意,不当操作压缩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韩某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叶泳琪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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