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30103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粤A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洛浦街丽江花园收费亭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粤AQ****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刮碰。后被害人吴某某多次拦截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丽江花园收费亭辅路时突然加速驾车离开,导致刮碰车身左侧的被害人吴某某致其翻转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去到本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被行政拘留。2018年4月2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辉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