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2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内的****一期工地塔吊拆除现场,被告人韩某某在拆卸塔吊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将钢丝绳完全放入吊钩防脱钩装置内,防脱钩装置未起到防拖保护作用,导致在起吊时钢丝绳脱钩,被起吊的塔吊标准节脱落将张某砸伤,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住人口详细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韩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其公司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体民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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