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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重婚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末,被告人韩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结识,韩某某明知李某某有配偶,二人公开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某为韩某某在哈尔滨市小区购买房产一处,在海南省市购买别墅一处,并为韩某某购买路虎越野车一辆。二人于2017年2月生育一男孩李某甲。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3月8日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户口本、购房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

3.证人韩某某、蔡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李某某有配偶,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连忠林

检 察 官:胡玉勇

杨德水

刘  颖

唐喜艳

2020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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