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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7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10月7日、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6日、10月2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本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与张某某(另处,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注册了“江北区**汽车配件经营部”在重庆销售汽车配件。2017年因为销售品牌汽车配件利润低,二人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韩某某主要负责汽配店的日常经营接单、送货等,张某某主要负责照看门市。2019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沛鑫汽配城内一大众4S店附近准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汽车配件时,被民警查获,并从其渝B1****车上发现假冒注册大众、福特商标的汽车配件155件。随后,韩某某带领民警至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的门市和仓库,民警当着韩某某和张某某的面提取到假冒注册大众、福特、路虎、宝马、丰田等商标的汽车配件8311件。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认定,被告人韩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237168.01元。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商标注册证明、租赁合同、行驶证、营业执照、4S店销售价格表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聘请书、鉴定书;

6.提取、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1237168.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19年1225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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