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111976********,汉族,大学本科,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1日,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人韩某某2005年1月至2010年9月在某某公司子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后任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驻埃塞俄比亚大项目管理经理。
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任埃塞俄比亚大项目管理经理韩某某,利用其负责ETC工程项目管理职务之便,收受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时任埃塞俄比亚项目部经理闻某某感谢费37万欧元(按照闻某某判决书中汇率8.7266换算,折合人民币322.88万元)。随后,被告人韩某某又向闻某某返还“好处费”2.4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09438.4元)。闻某某因收受2.4万欧元的犯罪事实于2011年11月15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9年初,闻某某公司领导发现了埃塞俄比亚分公司的资金缺口,要求闻某某追回款项,迫于公司压力闻某某找到被告人韩某某说他们公司领导只同意支付50万元人民币感谢费,要求将剩下的赃款还回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最终被告人韩某某还回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28.1万欧元。截至到案,被告人韩某某尚有6.5万欧元感谢费未退还。
归案后,被告人韩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共计65万元人民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费用10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说明,扣押清单,谅解书,闻某某案件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闻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保证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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