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路**号。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10月30日在襄汾县**集团招标办工作。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襄汾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后被临汾西车站派出所抓获。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9日被临时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2018年12月19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在襄汾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办工作期间,利用负责部分备品备件询价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省**市**振动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业务员段某某好处费共计10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作为襄汾县**集团招标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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