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因与王某甲之子王某乙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未经王某甲许可,将王某甲所有并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室防盗门撬开后进入屋内,雇佣搬家公司工人将房间内大部分生活用品搬走,存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地下室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吴予欣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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