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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21970********,汉族,黑龙江省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门**号。2017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8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因与王某甲之子王某乙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未经王某甲许可,将王某甲所有并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室防盗门撬开后进入屋内,雇佣搬家公司工人将房间内大部分生活用品搬走,存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地下室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予欣

2017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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