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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撒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196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捕前都兰县**北角处,无业。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都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都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都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现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在**造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青稞、马铃薯、油菜等农作物,并修建房屋、水渠、羊圈、厕所,在该林地内放羊和生产生活。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27.11亩,其中占用有林地114.18亩,占用耕地12.93亩。林地类型为有林地(乔木林地),林种为农田牧场防护林,树种主要为青杨,伴生树种为沙棘等灌木。占用林地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林地植被受到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一定程度被破坏。

上述事实清楚,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司法鉴定书、林地地类认定、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种植农作物,使114.18亩林地遭到破坏,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亚力夫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被羁押于都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共2份

5.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我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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