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8********,汉族,高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荆隆宫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韩某某以平整土地为由,支付村民费用,挖取土地卖给他人。经鉴定:韩某某取土项目破坏耕地总面积为36.61亩,其中基本农田20.63亩、有林地15.98亩,取土平均深度为3.47米,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新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及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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