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吉林省吉林市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11月5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老亮子村洞子沟塔沟山场开采石灰石,违反森林法等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老亮子村洞子沟塔沟开山采石,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14.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积极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判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运海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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