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3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青岛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柳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开展了P2P线下融资、投资理财业务,让从事保险工作的王某甲(另案处理)负责青岛市黄岛区的客户端融资业务,并于2015年注册成立黄岛分公司,王某甲任黄岛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开展以固定收益年化6%-8%向社会公众吸收理财资金,王某甲通过招揽从事保险、理财业务的韩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理财资金。
自2014年春,被告人韩某某作为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业务员,在明知青岛某公司无从事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从事跑保险的经历,打着“保险理财”的幌子,向他人许诺存取款方便、利息高、资金安全等诱导他人投资存款。韩某某通过电话、上门、微信聊天工具等方式宣传“某”三个月至一年期、年息收益6%-8%的理财产品,以签订《个人出借管理协议》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韩某某将吸收的资金交到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财务人员纪某某个人账户,由纪某某将资金划到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柳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理财到期后,由某公司将客户投资及收益支付给客户,韩某某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获取业绩5%的佣金。经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业务员韩某某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4年3月至2019年8月10日涉案公司业务员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存款人数230人(不含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1839.25万元(不含韩某某投资金额244万元),案发前已经返还投资人本金金额为728.5万元,未返还金额1110.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审计报告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