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95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因妨害公务,于2001年10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根据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担任杭州**门店负责人。期间,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号称打造耕读度假、生命怡养为一体的健康产业大本营,以赠送积分(积分可到门店抵扣消费、兑换现金)、支付利息等为诱饵,通过推介会、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以中老年人为主的不特定公众推销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韩某某从被害人皮某某、齐某某、余某某等38人处吸收资金人民币1 00余万元,返还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扣押物品清单,明细账,日记账、笔记本、印章,会员服务协议、合作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金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皮某某、齐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汪某某、丁某某、徐某某、曹某某、陈某乙、汤某某、罗某某、李某乙、楼某甲、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陈某丙、楼某乙、何某某、洪某某、任某某、潘某某、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6. 搜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

7. 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审计报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19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韩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 侦查卷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