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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191972********,蒙古族,大专文化,云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住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9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时代广场**幢**层**室注册成立云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6月申请办理了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并在昆明市禄劝县租赁了土地进行工业大麻的种植。后被告人韩某某以推介会等宣传方式,向投资人介绍工业大麻的种植以及投资有高收益等好处,在未取得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许可的情况下,与27名投资人签订“内部员工入股分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402420元,至2015年年底无法支付投资人本息后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宣传材料等、银行交易流水等;2.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公司员工证言、投资人证言等;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6.扣押清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彦伲

代理检察员:张煜炜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04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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