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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打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路**号,住山东省新泰市**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6日22时许至2017年8月18日0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楼街道****宾馆(**酒店)***房间内,李某某(在逃)为向被害人朱某某索取帮助被害人朱某某退回保险费的好处费,伙同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拘禁并殴打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东

检察官: 王 玮

2019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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