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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现住博野县******号。2014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清苑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2月13日由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害人谢某某借武某甲(已判决)高利贷参与赌博。为索取高利贷,2017年9月1日18时许,韩某某伙同武某甲(已判决)、颜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武某乙(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等人驾车窜至清苑区温仁邮局附近,强行将被害人谢某某拉上车,并将其带至博野县尚客优宾馆8201房间内,韩某某、武某甲、徐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持续殴打、侮辱被害人谢某某,逼迫其偿还巨额高利贷,被害人谢某某被迫给韩某某、武某甲打了欠条,后被害人谢某某一直被控制在该宾馆。次日午后,韩某某、武某甲等人将被害人谢某某转移至博野县尚居宾馆8209房间内继续控制。当日19时许,被害人谢某某被送至楚某某(已判决)在博野县集贸市场的赌场内继续看管,被害人谢某某家人报警后,当日22时许,博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将被害人谢某某从楚某某赌场内带到该所进行询问,后被害人谢某某被城关派出所民警送回清苑县城。经鉴定:谢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于2017年因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一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属于武某甲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辉

(院印)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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