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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在被告人韩某某位于本市金安区**镇**村的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瑶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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