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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5********,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奈曼旗大镇居民张某某在韩某某经营的宠之缘宠物店内看中两条巨型贵妇人犬,随后张某某用自家饲养的3只“小太阳”鹦鹉、鱼缸、鱼缸底座从韩某某处换取了两条巨型贵妇人犬、两袋狗粮、两条狗绳以及两瓶宠物钙片,交换后韩某某将该3只“小太阳”鹦鹉安置在其经营的宠之缘宠物店内饲养。202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在韩某某经营的宠物店内查获鹦鹉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从张某某处换取的3只鹦鹉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并且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营业执照;2、证人证言:张某某罗某某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韩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辩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检察官助理:田阔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侯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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